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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液化石油氣灌裝站不履行
安全生產責任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海南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要求,為深入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切實加強液化石油氣全鏈條安全監管,現公開曝光液化石油氣灌裝站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典型執法案例,請各市縣、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形成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案例一:海南洋浦海英液化氣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8日,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洋浦海英液化氣有限公司9個508型安全帽存在過期情況的違法行為。
查處理由及結果:經儋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實,洋浦海英液化氣有限公司9個508型安全帽存在過期的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的規定。儋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結合該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于11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洋浦海英液化氣有限公司處1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海南三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樂東金雞嶺氣站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3日,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海南三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樂東金雞嶺氣站存在違規使用存在過期安全帽、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操作規程進行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查處理由及結果:經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實,海南三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樂東金雞嶺氣站違規使用存在過期安全帽、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操作規程進行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的規定,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結合該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于12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海南三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樂東金雞嶺氣站處1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海南三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樂東金雞嶺氣站主要負責人邢某處2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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