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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實整治建筑施工現場常見安全生產一般違法行為,有效防范因違規指揮、違章作業等造成的建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新修訂),對原市住房城鄉建委《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以下簡稱《簡易程序》)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簡易程序》包含四個方面主要內容。
(一)處罰范圍與標準
《簡易程序》主要適用于施工作業人員違反《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關于安全防護、臨邊洞口防護、吊運指揮、用電安全等方面的24項具體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對施工單位處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罰款。
(二)處罰程序與要求
處罰程序分為六個步驟,即表明身份、調查、告知、決定、執行和備案。執法人員需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違法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并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處罰決定書需由執法人員簽名并加蓋執法機關公章,且當場送達當事人。罰款收繳實行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執法人員不得當場收繳罰金;被處罰人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罰款。
(三)裁量基準與適用情形
根據違法行為的數量和情節,《簡易程序》設定了明確的裁量基準。對于發現1起、2起、3起及以上《簡易程序》規定范圍以內的違法行為,分別處以200元、500元、1000元罰款。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對于《簡易程序》規定范圍以外的施工現場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不得用簡易程序替代。
(四)工作要求
執法機關需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簡易行政處罰工作,明確實施機構,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同時,應參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格式,編制決定書文號、明確繳款方式、套印執法機關印章,統一印制成冊,供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使用。執法機關還應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簡化罰款繳納程序,鼓勵運用互聯網支付等信息化手段收繳罰款。對未按時履行處罰決定的單位,執法機關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并公開其不良信息。
三、修訂內容說明
(一)刪減內容1條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2014),對原《簡易程序》中“一、處罰范圍”的“12.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的”進行了刪除。
(二)修改內容2條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新修訂)將原《簡易程序》附件1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新修訂)將原《簡易程序》附件1中“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修改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通知》(渝建〔2018〕400號)同時廢止。
政策原文: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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