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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
關于規范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及業務承接的通知
廈住建工〔2025〕58號
各區住建(和交通)局、市質安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設(代建)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閩建許〔2024〕9號)、《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閩建建〔2025〕1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等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廳便函〔2025〕761號)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一、本省檢測機構擬在本市承擔新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應按建質規〔2023〕1號資質標準取得省住建廳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檢測機構資質信息可通過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查詢(https://220.160.52.164:8813/gaia/infoPublic/index.html)。
二、省外檢測機構擬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應將本市確定為入閩所在地設立檢測場所,并按閩建建〔2025〕1號規定向福建省住建廳申請備案。
三、非本市檢測機構(含省外入閩檢測機構)擬在本市承擔新的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專項檢測業務的,應向省住建廳申請新增廈門市檢測場所核定。
四、建設(代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及檢測場所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
五、根據省住建廳閩建許〔2024〕9號文,以及省廳便函〔2025〕761號文規定,我省檢測機構按照原資質標準取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其有效期統一延續至2025年6月30日;對在2025年6月30日前通過省廳政務服務系統提交申請且已受理的,但尚未完成許可審批的檢測機構,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25年7月31日;省內檢測機構原異地設立的檢測場所正在開展的檢測活動,繼續沿用現行管理辦法,其重新核定啟動時間由省住建廳另行通知。
六、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及省住建廳閩建許〔2024〕9號文、省廳便函〔2025〕761號文規定,本省檢測機構逾期未申請重新核定或經重新核定不予許可的檢測機構,其原資質證書作廢。
七、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檢測機構逾期未申請重新核定或經重新核定不予許可的,自2025年7月1日起,其檢測報告無效,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八、建設(代建)單位對于已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業務,若原檢測機構未重新取得檢測資質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將全部剩余檢測業務委托給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對于原檢測機構在資質無效期間所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重新檢測,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由建設(代建)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提出處理方案。原檢測機構應與建設(代建)單位做好溝通,做到無縫銜接,有序交接,減少影響。
九、建設(代建)單位將同一個單位工程同一檢測項目委托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書面告知項目相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5年7月18日
來源:廈門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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