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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渠道,滿足人民群眾對房屋安置的多樣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通知》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5.《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行房票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通知》(閩建房〔2023〕5號)。
二、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適用范圍、房票用途、票面金額、房票規則和制度保障等方面,
(一)適用范圍。已簽訂安置協議選擇產權調換,購買官井、瓊堂地塊的安置型商品房,且尚未安置到位的被征收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
(二)房票用途。根據原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尚未兌現的補償金額及房票安置獎勵、9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總價計入房票的票面價值,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一手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商業、商務辦公、SOHO辦公、車位等,下同)。是被征收人根據自愿原則選擇新增的征收補償方式。
鼓勵被征收人選擇房票方式實現補償安置,選擇房票置換安置即為放棄安置型商品房,可按規定給予房票安置獎勵和9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同時不再享受原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及逾期交房所產生的雙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票面金額。房票票面金額由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尚未兌現的補償金額、房票安置獎勵和9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組成。
1.尚未兌現的補償金額是指征收補償總額扣除已領取的現房和貨幣的剩余部分。
2.房票安置獎勵是指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后可享受擬安置地塊土地(以安置協議為準)的差異化獎勵。差異化獎勵分為兩檔。
第一檔:被征收人在蕉城區制定的實施細則發布后2個月內(含)領取房票的,原安置在官井項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選房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800元、原安置在瓊堂項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選房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300元。
第二檔:被征收人在蕉城區制定的實施細則發布后第3個月領取房票,原安置在官井項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選房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0元、原安置在瓊堂項目的被征收人按尚未安置到位的選房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500元。
3.9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選擇房票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原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補償面積(扣除已交房的安置房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5元每月的標準一次性享受9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房票規則
1.房票的領取。蕉城區實施細則發布后3個月內,被征收人前往原項目所在指揮部申請(會展中心A2展館),并與蕉城區指定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補充協議》后領取。
2.房票的有效期。房票自核發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6個月。
3.房票的使用。用于購買住建部門發布的中心城區一手商品房的房源,具體房源、房價等相關信息與實施細則同步公開。
4.房票的流通。房票實行實名制,首次使用對象為被征收人,房票不計息,不得用作抵押、質押、非法套現。被征收人領取房票后,尚未使用完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可申請進行房票實名轉讓給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員),一張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額轉讓給多人(不超過5人)。已轉讓的房票,不得再次轉讓。
房票轉讓應當經各方房票持有人現場共同確認,憑房票、身份證明、房票轉讓協議等材料,到蕉城區政府指定部門或申辦窗口辦理實名轉讓手續。
5.房票的兌現
(1)使用房票購房時,可用作首付款,房票票面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房票持有人可按現行規定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2)房票到期后,仍有剩余金額(含未使用的房票)按比例扣除房票安置獎勵后,由房票持有人向蕉城區指定部門申請兌現貨幣。
(3)持票的房地產企業可申請辦理結算,按所持房票的總金額分3年兌現,〔即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第一年兌現30%(在一手商品房完成網簽備案后一個月內兌現),第二年兌現40%;第三年兌現30%〕,由蕉城區指定部門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兌現貨幣。
(4)購房人持房票購房網簽,經住建部門核算認定后,視同相應資金已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票所兌現的資金應全額轉入房地產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已注銷的除外)。房地產企業所持有的房票可全額用于支付中心城區新競得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出讓金。
6.房票的補領。被征收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如果發生房票遺失的情形,被征收人應當及時到原項目所在指揮部辦理房票掛失及補辦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和責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五)制度保障
1.蕉城區牽頭制定房票具體實施細則及《房屋征收補償補充協議》等配套文件,將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補充協議》等材料及時向市住建部門報備;蕉城區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實施房票發放、登記、備案、監督管理、簽訂協議等,包括房票的統一印制管理,與選擇房票的被征收人簽訂《補充協議》,與房地產企業簽訂《商定房源協議書》;建立房票選房系統,實時動態更新房源信息。房票應當記載征收協議書編號、房票編號、持有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票面金額、房票使用有效日期和使用須知等內容,并經蕉城區政府指定部門蓋章確認后生效。同時要加強群眾服務工作,在辦理房票領取、使用、流通等過程中,打造“線上一網同辦、線下一窗通辦”等便民服務,提供一站式服務。
2.市、區住建局通過協商、談判、競價等方式與中心城區房地產企業確定商品房、樓盤、商品房價格、購房優惠、交付日期,公布一手商品房房源信息,并將商品房預售系統接入房票選房系統。
3.市土地收儲中心會同市住建局負責審核按原被征收房屋所屬項目投資比例,明確市本級、蕉城區及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兌現的資金。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統籌保障實施房票的資金。蕉城區、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資金共管賬戶,用于辦理房票持有人的房票兌現和結算等工作。
4.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企業須誠信經營,所提供的一手商品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保證房源信息全面、及時、準確。
(2)對公布確定為房票安置的各類房源應當納入商品房網上銷售監管平臺管理,銷售合同應當實行網簽備案。
(3)房地產企業應當保證房源質量合格、價格真實。
(4)所提供的房源在銷售時應無查封、無凍結等限制。
(六)其他
1.市區有關部門按職責積極配合。同時主動靠前服務群眾,提高為民服務質量,讓“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成為常態,針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上門服務、幫辦代辦等便民服務。
2.因房地產企業原因無法交付商品房的,由房地產企業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一手商品房但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購房者,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即可申請辦理戶口落戶手續。加強教育配套,6月30日前落戶的,其子女有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入學需求的,視片內生安排入學;其子女有義務教育階段非起始年級轉學需求的(不含蕉南、蕉北、城南、東僑區域內學校在校生),視片區內學位實際情況進行安排(有剩余學位的給予解決轉學,若學位不足以抽簽方式確定轉學對象)。
4.嚴禁房地產企業與被征收人對房票進行惡意套現。一經發現,取消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房資格和所有房票優惠獎勵,并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對偽造、變造房票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加強一手商品房銷售全過程監管,對出現弄虛作假或提供不實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將按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加強對房票炒作、囤積和一房多賣等行為的監管。
本方案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四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教育局、蕉城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之前印發的相關政策文件內容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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