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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青建罰送告字〔2025〕31-1號
青海啟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因無法與你(單位)通過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建罰告字〔2025〕31-1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4月9日對你(單位)涉嫌 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現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二十四)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并限期整改。
你(單位)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有異議的,可在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本機關進行口頭陳述、申辯。
逾期不提供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聯系地址: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65號青海建設科技大廈619室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盛嘉福 0971-6113885
郵政編碼:810000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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