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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縣煤炭綜合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違法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眾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實施織金縣煤炭綜合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過程中,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架子工)未持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之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對湖南眾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之規定,對湖南眾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架子工)未持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的違法行為給予責令限期整改、處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例警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架子工)未持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還可能引發重大安全事故。
全市監理、施工單位及特種作業人員等要引以為戒,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培訓,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及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堅決防范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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