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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據
隨著城市建設進程推進,我市建筑廢土的消納量不斷增加,監管壓力不斷加大。2017年我局印發《廈門市建筑廢土消納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已到期失效。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廢土消納場管理,規范建筑廢土處置行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推進督察問題整改,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修訂《廈門市建筑廢土消納場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建筑廢土消納場運營相關規定。
二、主要內容
在2017年《規定》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共13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于建筑廢土消納場定義。根據《廈門市建筑廢土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筑廢土管理工作”及第八條“建筑廢土的處置場地和中轉站的設置必須納入城市規劃,合理布局”,《規定》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建筑廢土消納場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建筑廢土相關規劃的,用于建筑廢土消納的場所。
本條在原有《規定》上適當修改完善,進步明確建筑廢土消納場定義,內容詳見《規定》第二條。
(二)關于建筑廢土消納場選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條“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規定》第六條據此增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等”依法不能設置固定消納場的區域。
本條在原有《規定》新增建筑廢土消納場選址要求,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等區域不可作為消納場選址用地,內容詳見《規定》第六條。
(三)關于建筑廢土消納場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督促建筑廢土消納場運營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定。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建筑廢土消納場監管工作。
本條延續2017年《規定》要求,各區各部門各相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建筑廢土消納場監管。
三、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黃山 2201621
王景文 81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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