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材料、人員、機械、資金、技術等因素的變化都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安全及工期。工期作為建設項目施工管理中的重要控制指標之一,其變化引起的造價糾紛時有發生,關系到發承包雙方的經濟利益。
由于工期延誤的原因錯綜復雜,相關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較為困難,市造價站通過梳理近期接觸的案例,以案釋理,我們來看一看該如何處理。
案例簡介
某房建工程,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圍為土建施工圖紙中所有內容,總工期300天,合同金額4000萬元。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則承包人按延誤一天賠償3萬元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在建設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導致工期拖延,實際總工期為458天,較合同工期延誤158天。發承包雙方在結算工程款時產生爭議,發包人以承包人工期延誤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為由要求承包人賠償工期延誤損失;承包人稱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進行了多處工程變更且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造成了工期延誤,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發包人違約在先,工期延誤情形發生時發包人也曾口頭答應承包人工期順延要求,所以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后果。
市造價站認為
工期延誤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任何一項或多項工作實際完成日期遲于計劃規定的完成日期,從而可能導致整個合同工期延長。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順延工期,并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但是同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佐證材料。
本工程中,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且施工過程中提出工程變更的事件確已發生,但是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發起工期簽證,提出工期索賠,由于承包人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規范的書面申請工期順延的程序,僅是口頭提出要求,所以應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
案例引發思考
在工期索賠中,工期管理作為一項細致而長期的工作,預防往往比事后的補救更為重要。
當發生了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變化時,承包人一定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限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做好工期履約相關的書面證據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發包人也應履行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施工條件、按時支付預付款和進度款等,仔細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簽證或者工期索賠要求,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應當在約定時限內書面拒絕,防止發生拖延,從而減少造價糾紛的產生,避免發承雙方的經濟損失。
文稿來源:市建設工程造價站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山南全區住建系統第三季度考核分析現場會在我市召開
下一篇:政策新聞 | 淮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扎實開展安全生產“秋季攻勢行動”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