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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建〔2023〕153號
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滇中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規〔2023〕3號)精神,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激發建筑業企業活力,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結合云南省實際,現將加強全省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業績認定方式。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含重組分立),企業業績應當是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全國建筑市場平臺”)上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B級及以上工程項目,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業績應當是在全國建筑市場平臺上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C級及以上工程項目并標注個人信息。業績未錄入全國建筑市場平臺的,申請企業需在提交資質申請時提供由業績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業績指標(含主要人員)真實性、準確性出具的確認函(項目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需州市級相應主管部門確認;項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項目所在地省級相應主管部門確認)。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請資質企業的業績應當錄入全國建筑市場平臺。申請由有關行業或專業部門配合實施審查的企業資質,相關業績由有關行業或專業部門負責確認。
二、加強申辦資質有關人員監管。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相應資質注冊建造師人數等指標要求。申報企業資質的人員須是本企業在職員工(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為其繳納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且通過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實名認證。對頻繁用于不同企業資質(許可)申請的各類人員(含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人員、職稱人員)和項目等有關信息,云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將予以標注,在資質(許可)審批時重點審核。對資質申辦中頻繁出現的相關人員將重點核查勞動關系、社保等證明材料,納入行業重點監管名單;對使用上述人員取得資質企業進行核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在云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記錄,實行“黑名單”制。
三、加強企業重組分立及合并資質核定。企業因發生重組分立申請資質核定的,按相應資質標準考核原企業和資質繼承企業雙方的企業資產、企業主要人員(含注冊人員、技術負責人、職稱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企業工程業績、技術裝備、失信被執行人等情況。企業因發生合并申請資質核定的,按相應資質標準考核原企業和吸收資質企業雙方的企業資產、企業主要人員(含注冊人員、技術負責人、職稱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及原企業法律繼承關系、失信被執行人等情況。對建設工程企業新獲得資質進行動態期管理,期間不能申報企業重組分立及合并業務。
四、加大資質動態核查力度。建立注冊人員管理和資質審批聯動監管機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核查”的原則,加強對已取得資質企業的動態核查。對注冊人員等不再滿足資質標準的企業,在云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標注,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推送相關信用信息平臺。企業整改后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取消標注。對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依法撤回資質。標注期間,企業不得申請辦理企業資質許可事項。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登錄云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不滿足資質標準的企業已承攬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等情況要納入重點監管,如出現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加強信用管理。企業在云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辦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事項時,對企業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應如實填寫,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人員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并提供申報材料中涉及相關人員的社保、納稅等證明材料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通過云南建管小程序進行實名確認后提交,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存在資質申請弄虛作假行為、發生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限制或禁止從業,列入信用記錄,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進一步加大對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查處企業申辦資質時盜用冒用人員證照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假項目業績、技術負責人的虛假從業經歷及個人業績等行為。在資質申請中發現弄虛作假、填報內容不實的,按不予許可辦結,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相關部門查處。
七、強化平臺數據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云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平臺建設單位、運維單位要落實管理責任,不得擅自變更、刪除云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項目信息數據,數據變化記錄永久保存。平臺建設單位、運維單位要履行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追究責任。
八、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各級建設工程資質審批和管理部門要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完善內控制度,加強風險防控;完善企業資質審批權力運行和制約監督機制,嚴格審批程序;強化對工程業績及資質審核審批工作人員、資質審查專家的廉政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責機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1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2023年1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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