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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
《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麗水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4年8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新增規定“各項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發布公告,并處理業主對該項物業提出的質量異議。”根據《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麗水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條件下,物業保修期限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請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麗水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各項物業保修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發布公告,處理業主對該項目物業提出的質量異議。公告相關事項可咨詢麗水市蓮都區物業管理中心。聯系電話:2668605、2668606。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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