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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傳承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吉林省長春市發布《長春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傳承發展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統籌、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社會監督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機制。
保護措施方面,要求在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應當辦理規劃許可。
利用傳承方面,要求推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鄉村振興等工作協同實施;推進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等處的道路交通、河湖水系和生態環境治理,改善保護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整體風貌;鼓勵通過引入文博館所、特色書店、非遺工坊等方式,增強文化和服務功能,保護性利用歷史建筑;支持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傳統工匠的培養、傳統工藝的傳承、傳統材料的生產。
此外,鼓勵通過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場景體驗等多種形式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24.12.05 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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