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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成都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住建規〔2025〕13號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成都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0月21日第11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0月29日
成都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保障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裝修改造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成都市既有建筑裝修改造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其中,涉及城鎮合法建造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監督管理部門。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三)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四)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結構安全審批
第五條 《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申請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受其委托的單位、個人。申請人是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結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既有建筑結構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和設計方案、施工圖進行施工,承擔既有建筑結構安全以及毗鄰建筑物、人員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取得《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后方可實施:
(一)拆改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墻、梁、板、柱、屋蓋等主體結構;
(二)增加夾層;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申請《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如產權證、不動產權證、購房合同、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二)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施工圖。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提供購房合同,是基于業主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
第八條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二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出具《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對于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重大、復雜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項目的實質內容需進行現場核實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條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五日內頒發《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并同時發放《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備案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簽發《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批準通知書》。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辦理房屋結構安全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申請人要求變更批準項目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后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等有關資料。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后,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并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建筑區劃內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的房屋結構安全進行巡查,并接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的房屋結構安全開展監督檢查。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的房屋結構安全進行抽查。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主動受理、處置城鎮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涉及結構安全相關舉報、投訴。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在房屋裝修施工前,將申請人裝修設計方案、施工圖及其他必要的材料進行登記存檔。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其委托的裝修企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約定行為的,或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事項及禁止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施工完畢后五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批準決定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單位簽章的《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備案表》。未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后應告知申請人辦理備案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行政批準事宜相關資料的歸集、建檔工作,并接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屬住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將《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張貼或者懸掛在施工現場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表
2.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3.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批準通知書
4.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
5.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違規行為整改通知書
6.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備案表
來源:成都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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