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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建科〔2025〕82號
各有關單位: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7月24日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加強專家隊伍建設,促進專家資源共享,提高管理決策的科學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專家庫專家的選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由我廳納入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我廳組織的審查、檢查、咨詢、論證、督查、考評和驗收等專項評審活動,為我廳公共決策提供智力支撐的人員。
第三條專家庫集聚省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服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共決策,是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產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領導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審定入庫專家。廳綠色建筑與科技處負責統籌協調專家庫建設,廳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在專家入庫、抽取和選用等環節實施監督。
第五條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資源共享、建用分離、動態調整”的原則組建、運行和管理。專家入庫、抽取和監督評價等通過信息化方式實施管理,做到過程可查詢、可追溯。
第六條專家評審活動實行清單化管理,各處室單位根據清單(附件)組織開展的評審活動所需專家均需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按照本辦法選用并進行監督評價。不在清單中但需選用專家的業務工作,相關處室單位報廳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在專家庫中遴選專家。
第七條各處室單位對專家進行協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征集推薦專家,開展入庫資格核查;
(二)及時組織專家更新個人信息,完善專家庫;
(三)組織對專家進行培訓、保密廉潔教育和監督評價;
(四)管理規范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相關行為;
(五)為專家獨立參與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六)評審活動后,從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工作質量、工作紀律等方面按“良好”“合格”“較差”和“失信”對專家進行綜合評價;
(七)對專家庫提出調整建議。
第八條組建專家庫時應綜合考慮行業特點、專業類別、實踐經驗,體現權威性、廣泛性、代表性。專家庫年齡結構應合理,積極吸納45周歲以下青年專家(原則上比例不低于30%)。
各處室單位對專家填寫的所學專業、現研究領域和申請從事評審的項目進行核查,并作為抽取參加評審的條件。
第九條組建專家庫應確保專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責任心強;
(二)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參加并完成工作任務,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兩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可放寬至75周歲;
(三)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四)熟悉相關領域或產業研究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或標準等,具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判斷能力、評價能力和表達能力;
(五)行政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從事的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了解專業發展趨勢,具有堅實的專業知識儲備和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
第十條專家入庫采取公開征集、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征集
個人填報推薦表,由所在單位對其是否符合入庫條件、提供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進行審核,出具推薦意見并承擔推薦責任。
(二)定向邀請
對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庫條件的高層次、緊缺型專家,各處室單位報廳分管領導同意可直接邀請。
(三)交換共享
與省內其他主管部門、滬浙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專家共享機制,吸納符合入庫條件的專家入庫。
第十一條各處室單位對入庫專家進行資格核查后形成入庫建議名單,匯總后采取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專家,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專家每屆聘期三年屆滿后條件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且綜合評價無“失信”或“較差”記錄的,在征求專家本人意見同意后可予以續聘連任。
第十三條 有關處室單位組織評審活動時,應提醒專家不得有以下違規行為:
(一)按照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接受活動相關方請托,或索取、收受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評審活動過程和結果;
(四)出具明顯不當的意見;
(五)泄露評審活動過程中需保密的內容、意見、結果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項;
(六)抄襲、剽竊評審活動對象的成果。
第十四條各處室單位應針對各類評審活動分別制訂工作計劃,明確專家遴選方案等,報廳領導審定。涉及資金分配、榮譽稱號等重大事項,評審結果應報廳黨組會審議。
第十五條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應通過信息化手段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特殊情況下確需指定專家的,應報廳分管領導同意,且同一評審活動中指定數量不得超過參加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各處室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專家抽取工作。抽取一般應在評審前三個工作日進行。
第十七條 抽取專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隨機原則。根據評審活動類型特點,合理確定專家組組成結構和專家選取條件,通過信息化手段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精準原則。基于項目類別、領域、內容等關鍵信息準確設定選取條件,根據專家研究方向、個人特長、工作經歷等精準匹配。
(三)輪換原則。避免高頻選取同一專家,每位專家原則上每年受邀參加同一處室單位的評審活動不超過5次,參加全廳的評審活動不超過10次。
(四)回避原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邀專家應回避:
1、參加評審活動前三年內,與被評審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或者擔任過被評審單位的董事、監事,或者是被評審單位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
2、與被評審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3、與被評審單位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的;
4、相關規定及業務規范中要求回避的。
抽取專家的處室單位應將抽取結果書面報廳分管領導。
第十八條每次(項)評審活動組建的專家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家組成員為5人(含)以上單數;
(二)每組同一法人單位的成員限1人;
(三)當從黨政機關邀請在編在崗人員作為專家組成員時,應當僅限于對該項工作具備專業評審能力的人員;
(四)當國家和省對評審活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選取或補充選取:
(一)活動前發現專家信息泄露的;
(二)所選專家因故不能參加導致專家達不到數量要求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選取或補充選取的情形。
重新選取或補充選取的程序參照首次抽取程序。
第二十條專家名單確定后,相關人員應當對專家信息嚴格保密,對泄露專家信息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組織評審活動的各處室單位應當確保專家參與的過程可追溯,并對專家組的組建、意見的形成和運用、過程材料的收集和存檔、投訴舉報的調查和回復等全過程負責。
第二十二條組織評審活動的各處室單位不得干預專家正常開展工作,不得泄露專家的個人信息和咨詢意見。
第二十三條組織評審活動的各處室單位應告知專家需要對自己的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結果有異議的,專家應當在評審結果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四條組織評審活動的各處室單位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3個工作日內,將綜合評價結果通過信息化手段予以記錄。一屆聘期內綜合評價有“失信”記錄或3條(含)以上“較差”記錄的,動態出庫,不再聘任。
第二十五條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產生的差旅費報銷與專家咨詢費發放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并與信息化運行維護費等一并納入廳行政經費保障。對未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評審項目清單》的事項,所產生的專家差旅費和咨詢費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事項按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江蘇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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