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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省限額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限額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編制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的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17日。
1.電子郵箱:szjtjzyjgc@163.com
2.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五四西路65號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業監管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聯系電話:0971-6113885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6月11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目的】為加強全省限額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限額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限額以下工程定義】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工程(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是指按規定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具體包括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各類房屋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
如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進行調整的,本辦法規定的限額以下標準相應予以調整。
臨時性建筑、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建設工程、居民住宅裝飾裝修、鄉村建設工程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監管原則】限額以下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遵循“主體負責、屬地管理、行業督導、社會監督”的工作原則,實行“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的工作機制,構建網格化監管、智慧化賦能、社會化共治的管理模式,實現對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全覆蓋、無盲區。限額以下工程實行開工信息登記和竣工銷項備案制度,
第五條【宣傳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限額以下工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六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對限額以下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檢舉、控告、投訴。
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通過12345、12350熱線等渠道積極參與限額以下工程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舉報。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七條【建設單位責任】限額以下工程的建設單位(業主)應當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責任:
(一)項目開工前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信息登記,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指導培訓。
(二)在項目入口處的醒目位置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公告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的姓名、電話,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依法將限額以下工程委托給具備相應技術能力條件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必須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
(四)配備專(兼)職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材料設備、進場人員、場地管理措施等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對本單位相關人員及施工人員開展進場前安全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進場施工。
(五)保障施工安全生產所需費用,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六)加強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加大巡查力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七)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實施;涉及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應當委托鑒定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實施。
(八)依法嚴格落實對地下管線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涉及動土作業的,應當查明地下管線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制訂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
(九)涉及動火作業的,應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審批制度和施工現場防火措施,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動火審批前,建設單位(業主)應前往作業點進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準動火作業。
(十)涉及拆改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應當事先征求管道燃氣企業的意見,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改施工完成后,經管道燃氣企業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涉及特殊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的有關規定,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依法取得《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等相關憑證。
(十二)建設單位(業主)的安全生產責任不得因外包、轉租、承包等合同約定而轉移。
(十三)不得將依法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十四)限額以下工程完工后5個工作日內,應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記錄,并向街道(鄉鎮)竣工銷項備案。
(十五)支持和鼓勵建設單位(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或者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對限額以下工程進行工程監理或者建設管理。
(十六)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要求。
第八條【施工單位責任】承接限額以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責任: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確保施工安全。
(二)限額以下工程應當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條件的施工單位承包;鼓勵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四)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施工風險、禁止事項、職責分工、應急保障等,并簽署《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
(五)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保證施工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六)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依法依規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施工現場采取合理方式封閉管理,嚴格落實噪聲、揚塵控制和建筑廢棄物分類處置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施工圍擋、警戒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七)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作業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八)涉及電氣焊施工、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吊裝作業、有限空間監護等特種作業的,應當安排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九)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懸吊、挖掘、拆除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危險作業的,應編制專項作業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員(業主)審查同意,確認現場符合安全作業條件和要求后方可作業,并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施工作業;
(十)動火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企業內部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動火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看護,清理可燃物,動火作業結束后,確認無火災危險后方可離開;根據工程施工規模和危險程度,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點應與易燃、易爆、易揮發等施工現場危險物品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動火作業與涉及危險物品施工作業交叉;施工現場發生火情必須立即組織疏散人員,并報火警,及時處置。
(十一)及挖掘作業的,應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嚴格落實對地下管線、地鐵隧道、燃氣管道、油氣管道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
(十二)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規定和設計文件要求。
(十三)施工現場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規定管理。
(十四)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為從事高處施工或者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從業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十五)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要求。
第三章 監管責任
第九條【省級部門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協調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工作,建立會商、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制定本省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建立健全限額以下工程考核機制,督促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職責,將管理部門、屬地政府限額以下工程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全省安委會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
(三)省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體育及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政府公共物業管理部門,應根據“三管三必須”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調指導各自行業領域的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十條【市(州)、縣(區)政府職責】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下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制定出臺本地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責任體系和職責分工,建立分級網格化管理體系,形成全覆蓋、分片管理、分級負責的監管網絡。
(三)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確保監管力量與納管規模相匹配。
(五)組織實施本地區限額以下工程信息登記備案工作,設立街道(鄉鎮)登記備案服務受理點,優化、規范信息登記備案服務工作。
(六)組織開展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日常安全巡查、專業巡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置,加強專業技術支撐,有效排查治理問題隱患和管控安全風險;組織查處限額以下工程違法違規行為。
(七)依法受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有關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并及時核查處理。
(八)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要求。
第十一條【街道(鄉鎮)職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
(二)負責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記備案服務,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業主)進行開工信息登記,竣工后銷項備案。
建設單位(業主)提交信息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內容進行核實,告知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建立限額以下工程監管臺賬。
屬于登記納管范圍,且申報信息、材料完整的,予以快速受理,并按程序反饋,發放登記回執;對于申報信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見;對于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屬于違法建設的建筑物,不得辦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建設單位(業主)提交竣工銷項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對完工情況予以現場核實確認,實現閉環管理。
(三)加強對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日常巡查,對發現未登記、登記信息不符、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對未按期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或者移交相關執法機構依照執法權限分工依法查處。
(四)開展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引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程建設活動。
(五)受理限額以下工程關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并及時核查處理。
(六)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要求。
第十二條【社區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限額以下工程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街道(鄉鎮)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物業職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物業服務合同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發現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向所在街道(鄉鎮)或有關部門報告。
(二)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有關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內容提前告知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
(三)配合有關部門、街道(鄉鎮)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四)協助街道(鄉鎮)開展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限額以下工程的開工信息登記和竣工銷項備案服務。
(五)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監管程序】限額以下工程實行閉環管理,包括:開工前信息登記、施工中巡查檢查和執法處置、完工后備案銷號。
信息登記、竣工銷項為告知性登記、銷項,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及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
第十五條【信息登記程序】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在開工前向街道(鄉鎮)申報登記項目安全生產有關信息和材料。信息登記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可申請延期一次。
凡涉及虛假申報、刻意規避施工許可證辦理、超出登記范圍施工、違法建設等行為的,信息登記無效,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登記提交材料】限額以下工程應當登記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工程開工信息登記表(附件2)。
(二)有關權屬、身份材料,包括:申報登記人員的身份證;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授權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及授權委托書;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非房屋產權人申報登記的,應提供房屋產權人同意施工的書面材料。
(三)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附件4)。
(四)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協議書。
(五)涉及限額以下高風險工程或者危險作業的,應提供施工、作業專項方案;屬于裝飾裝修工程的,應提供裝飾裝修方案。
(六)涉及限額以下高風險工程等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情形的,應提供該企業在有效期內的企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委托書
(七)有關具體情形的材料,包括:涉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情形的,提供相應的鑒定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涉及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應提供管道燃氣企業出具的意見材料;涉及動土作業且經查明有地下管線的,應提供與地下管線權屬或者運營管理等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護協議。
第十七條【檢查要求】街道(鄉鎮)組織開展限額以下工程的日常安全巡查檢查,重點進行以下方面檢查,填寫《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記錄表(參考用表)》(附件5),并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本辦法規定依法進行處置:
(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為合法建筑,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否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手續,現場標牌是否內容完整、標識清晰。
(二)是否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或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施工作業。是否簽訂了施工合同;是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項目負責人資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進場安全教育、消防培訓等安全培訓教育開展情況。
(三)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上崗,施工現場是否規范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作業人員是否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
(五)從事電焊施工、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吊裝、有限空間監護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六)動火作業是否經過審批,作業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專人看護,是否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能否正常使用。
(七)施工作業區域是否有護欄圍擋、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區是否與社會人員生活區、經營場所營業區采用安全方式進行分隔。
(八)占道施工作業是否辦理影響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許可手續。
(九)對于各類需破壞路面(土體)結構、可能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作業(含勘察、鉆探、挖坑、打樁、打井、打夯、頂進、植樹、埋桿、堆物、爆破、取土等),應檢查是否已調查清楚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是否與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施工作業保護地下管線三方協議、是否制定有保護地下管線專項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施工。
(十)建設單位是否將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施工許可證。
(十一)施工現場使用危險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省禁限目錄等要求。
第十八條【竣工銷項備案】限額以下工程完工后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業主)應向信息登記單位提交《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工程竣工銷項備案表》(附件3),辦理竣工銷項備案。
第十九條【違法處理】限額以下工程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人員責任;對于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約談警示、行政處罰、信用管理聯合懲戒等措施進行懲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問責處理】 負有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限額以下高風險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
(一)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進行施工的。
(二)含危險性較大的基坑、模板工程、腳手架、有限空間作業、起重吊裝等施工內容,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的。
(三)需要變動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
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具體類別詳見附件1。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
附件:1.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具體類別
2.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工程開工信息登記表
3.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工程竣工銷項備案表
4.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
5.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記錄表(參考用表)
附件1
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具體類別
一、在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進行施工的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
(一)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酒店、培訓機構。
(四)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
(五)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六)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的門診樓,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七)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
(八)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
(九)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十)旅游、宗教活動場所。
二、含危險性較大的基坑、模板工程、腳手架、有限空間作業、起重吊裝等施工內容,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的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
(一)危險性較大的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危險性較大的模板工程是指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以及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工程是指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或懸挑式腳手架工程、高處作業吊籃以及采用鋼管腳手架搭設的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四)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五)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吊裝是指采用起重機械和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進行安裝的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設備、設施進行起重作業;2臺(或以上)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流動式起重機帶載行走;采用滑排、滑軌、滾杠、地牛等措施進行水平位移;采用絞磨、卷揚機、葫蘆或者液壓千斤頂等方式進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六)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可能導致人員群死群傷的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
三、需要變動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
(一)建筑主體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等。
(二)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附件2
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工程開工信息登記表
一、基本信息 | ||||||||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
建設單位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身份證號碼) | |||||||
聯系電話 | ||||||||
施工單位名稱 | 施工單位資質或具備相應條件 | |||||||
施工單位負責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安全管理人員姓名 | 證號 | 聯系電話 | ||||||
工程類別 (在對應項目上打√) | 1. 房建工程(新建□ 改、擴建□ 裝飾裝修□) 2.市政工程£ 3.其他專業工程£ | |||||||
建設規模 | (合同額等指標) | |||||||
主要施工內容 | ||||||||
計劃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是否屬于高風險項目 | 是□ 否□ | 高風險項目具體內容 | ||||||
二、建設單位應提供的資料 | ||||||||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房屋登記手續等。£ 2.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承發包合同關鍵頁。£ 3.施工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 4.涉及到特種作業的工程,應提交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滿足施工技術要求的施工圖紙或選用的設計通用圖和標準圖集。£ 6.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線調查情況。£ 7.屬于高風險項目的,審批通過的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基本信息,涉及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有效設計方案。£ | ||||||||
三、備注 | ||||||||
1.本表一式兩份,登記機構和辦理人各留一份。 | ||||||||
附件3
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工程竣工銷項備案表
一、基本信息 | ||||||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
建設規模 | 工程類別 | |||||
開工時間 | 竣工驗收時間 | |||||
建設單位名稱 | 建設單位負責人姓名及電話 | |||||
施工單位名稱 | 施工單位負責人姓名及電話 | |||||
竣工驗收責任單位及人員信息 | 單位名稱及資質等級 | 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建設單位 | ||||||
勘察單位(若有) | ||||||
設計單位 | ||||||
施工單位 | ||||||
其他 | ||||||
二、建設單位應提供的資料 | ||||||
1.限額以下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2.《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應提交);《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應提交);《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被抽查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應提交)。£ 3.施工現場完工照片(3-5張)。£ 4.其他資料。£ | ||||||
三、備注 | ||||||
建設單位應如實準確提供工程基本信息和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 ||||||
附件4
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
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承諾如下: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
2.現場施工負責人是承建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度;
3.根據承擔的施工任務規模和特點,安排自身素質好、安全培訓合格、技術等級符合要求的人員持證上崗作業,不將有殘疾、高血壓、心臟病、智力低下、未成年兒童等帶到工地安排工作或玩耍;
4.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員搞好安全監督工作;
5.不違章指揮,不要求工人違章、冒險作業,不強迫工人疲勞作業,并按規定做好女工保護工作;
6.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機械工、電工、操作工、架子工等)必須經培訓、考核,有關部門頒發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7.確保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8.嚴防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危險區,亂動機械設備;
9.不私自亂接亂拉電線,保護工地上臨時用電電纜及配電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壓砸電纜電線,確保用電安全;
10.嚴格遵守動火作業相關規定和手續,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負責人:
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5
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記錄表(參考用表)
建設單位(個人)名稱: 承建單位:
序號 | 類別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整改要求 | ||
符合 | 基本 符合 | 不符合 | ||||
1 | 施工準備 | 工程所在房屋是否違法建設,是否辦理開工信息登記,是否肢解工程。 | ||||
是否選用有資質或具備相應條件的建筑企業。 | ||||||
是否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明確具體的施工安全條款、安全責任、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等。 | ||||||
占道施工作業是否辦理影響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許可手續。 | ||||||
挖掘工程開工前是否開展地下管線調查,清楚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對接配合,挖掘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 | ||||||
2 | 人員管理 | 施工負責人是否在場,與開工信息登記的是否一致。現場是否配備持證安全管理人員。電焊、氣焊、電工、架子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 ||||
有無盲目指揮、違規作業、壓縮合理工期的行為。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安全教育培訓。 | ||||||
是否向施工人員提供合格安全防護用品;施工人員是否正確使用安全帽、勞保鞋、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 | ||||||
3 | 現場管理 | 施工作業區域是否有護欄圍擋、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公示牌是否醒目、內容完整。 | ||||
施工區是否與社會人員生活區、經營場所營業區等社會場所分隔。 | ||||||
施工臨邊、洞口位置是否設置臨邊防護措施。 | ||||||
動火作業是否經過審批,作業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看火人,現場是否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是否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 ||||||
切割機、電焊機等施工機具是否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電線電纜有無破損、泡水。 | ||||||
本項目是否高風險限額以下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要求。 | ||||||
4 | 其他 | 其他安全事項。 | ||||
統計 | 符合 項, 不符合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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