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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皖交建〔2025〕20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廣德市、宿松縣交通運輸局,廳直相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省交通控股集團、省建工集團,其他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優化公路建設領域營商環境,省廳制定了《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月17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整體結算,由分包人自行編制施工方案和組織完成全部施工作業并能獨立控制分包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由勞務企業提供勞務作業人員及所需機具(不限制規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負責施工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并統一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主要材料采購、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
第五條 鼓勵公路工程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依法進行勞務合作,但禁止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六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建設要求,實施精品建造和精細管理,有效管控施工質量安全風險,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指導全省公路工程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工作,做好權限范圍內公路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工作。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權限范圍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權限范圍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 發包人負責項目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管理工作,承擔項目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首要責任。發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建立健全本項目分包管理制度,對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進行全方位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加強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第九條 監理人承擔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監理責任。對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及勞務合作企業(含分包人勞務合作企業)資格、簽訂的合同以及投入的主要人員信息等進行審查,并依據合同約定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發現存在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書面告知發包人。
第十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分包人及勞務合作企業的行為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包人對所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現場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現場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第十二條 勞務合作企業應依據合同約定委派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進場,按照承包人(分包人)編制的施工方案進行作業,并接受承包人(分包人)的管理。
第三章 分包條件
第十三條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中負面清單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完成。其中,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詳見附件1)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或轉包,但可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合作企業。
第十五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經依法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三)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輔助設施;
(四)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
(五)不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六)不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
3.在“信用中國”網站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四章 施工分包
第十六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經監理人審查通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核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申請。承包人根據相關規定提出擬分包申請,提供擬分包人相關資料并填寫《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報審表》(附件2),報監理人審查并報送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對其申報的施工分包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分包人就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向承包人負責。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應在收到完整材料5個日歷天內,對擬分包的工程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資料、擬投入的技術與經濟管理人員、擬簽訂的分包合同等,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三)發包人核查。承包人應當在5個日歷天內將監理人審查通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發包人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發包人在7個日歷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發包人為代建單位的,發包人須在完成核查后3個日歷天內將核查同意的分包合同報送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提出書面意見。項目法人在7個日歷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 承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價將工程進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提交分包合同報審表時向監理人進行書面解釋和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經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簽字蓋章的書面承諾,否則視為低于成本價分包。
(一)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市場最低價格水平進行分包的;
(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費明顯高于該分包工程合理利潤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價分包的,其分包合同審查不予通過,由監理人督促改正。
第十九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的施工分包合同框架格式(附件3)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農民工工資管理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二十條 分包人應當自行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經承包人審查同意后報監理人審核。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自行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勞務合作
第二十一條 勞務合作企業必須具有施工勞務資質,不得將所承擔的勞務合作內容再次分包或轉包。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擬實施勞務合作的,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提出勞務合作申請,提供勞務合作企業資質證明等相關資料并填寫《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報審表》(附件4),報監理人審查并報送發包人備案。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對其申報的勞務合作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勞務合作企業就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及委派人員的行為向承包人(分包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監理人依據相關規定和項目發包人制定的有關管理制度,對勞務合作事項應當在3個日歷天內完成審查,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的勞務合作合同框架格式依法簽訂勞務合作合同(附件5),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報監理人審查通過后,報發包人備案。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統一管理:
(一)發包人、監理人有權對承包人(分包人)的勞務合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并應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嚴格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合同明確約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全部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一人及以上與承包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合作企業承包的范圍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合作企業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人“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人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發包單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屬于違法分包的;
(八)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扣除“管理費”后將剩余全部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九)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人,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違法分包行為:
(一)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企業的;
(二)承包人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報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進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施工分包違法:
(一)分包合同內容未經監理人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一)勞務合作企業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對其發包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培訓和有效管理,由勞務合作企業自行負責施工方案編制以及相關試驗檢測、工程控制測量、工程檔案資料編制、質量安全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包人應當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承包人和分包人進行信用評價。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勞務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價款、工期,對工程、質量、安全、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等情況。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施工分包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制度要求,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支付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企業進度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勞務合作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本單位與其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劃分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細則》(皖交建〔2023〕6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
2.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報審表
3.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4.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報審表
5.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
來源: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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