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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川交規〔2025〕2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經廳2025年第4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4月9日
抄送:交通運輸部公路局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整體結算,由分包人自行編制施工方案和組織完成全部施工作業并能獨立控制分包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施工分包按分包內容可分為專項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綜合工程分包。
專項工程是指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劃分的分部、分項工程。
專業工程是指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劃分的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工程,以及交通安全設施、機電工程、綠化工程等單位工程。專業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專業工程分包,可進行專項工程分包。
綜合工程是指包含了兩項及以上專業工程的工程,綜合工程分包只適用于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的施工總承包或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對綜合分包工程范圍內確需單獨進行專項分包的工程內容,應由總包承包人與專項工程分包人另行簽訂分包合同。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勞務活動為主,由勞務企業提供勞務作業人員及所需機具(不限制規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負責施工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并統一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主要材料采購、生產安全、工程檔案資料編制等的施工活動。
第五條 鼓勵公路工程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可依法進行勞務合作,禁止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承包人(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以及購買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構、配件的,不屬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制度規定,對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廳公路局具體承擔全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工程和農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行業管理的事務性工作。省交通執法總隊負責指導全省公路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
市(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行業管理工作,對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和市級組織實施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縣(市、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行業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程和縣級組織實施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設立相應的管理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管理,制定項目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辦法,負責對施工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環水保管理、計量支付、農民工工資管理等活動進行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應當設置合同管理崗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合同約定以及發包人的授權對所監理施工標段的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進行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承包人的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現場管理機構,對其分包和勞務合作行為以及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全面管理,并督促分包人、勞務合作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項目現場管理機構,組織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或承擔的勞務作業。
第十條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現場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計量、財務、質量、安全、環保、水保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為本單位人員。
除投資人自行建設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按照交通運輸廳有關規定執行外,施工工地試驗室應由承包人統一組織設立并開展試驗檢測工作。
第三章 分包條件
第十一條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包項目中負面清單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完成。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廳根據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對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負面清單內容進行增補,發布省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2025年版)》見附件1),并動態更新。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可以進行勞務合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或轉包,但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合作企業。
第十三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經依法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風險承擔能力;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輔助設施;
(五)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綜合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總承包資質。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六)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
第十四條 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要求。
第十五條 投資人自行建設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分包,除應符合本細則規定外,還應滿足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特許經營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自行建設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發包人根據省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和項目實際情況,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類別和范圍。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招標文件評標標準中同樣不得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計劃設定扣分條款,不得因分包規模區別對待。承包人可以在投標文件中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擬分包的工程類別、規模、分包人的選擇方式予以明確。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 承包人有權根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分包人。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分包人的,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其招標投標活動由承包人或其上級單位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發包人可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為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當出現下列特殊情況時,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一)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能力的。
承包人同意發包人推薦的,發包人書面報告對項目具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承包人與推薦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由承包人與推薦分包人共同承擔相關責任;承包人拒絕發包人推薦的,發包人另行組織招標選擇承包人。
前款所述不適用省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內的工程。
第十九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參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水保、農民工工資管理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二十條 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實施前,自查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查驗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條件情況,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審查表》(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經監理人審查同意后,報發包人審定。
監理人、發包人應及時組織對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條件情況、擬簽訂的分包合同條款及合同價是否明顯低于成本價等分包合同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明確審查意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未經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價進行施工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應當在提交施工分包合同審查的同時向監理人提供承包人與分包人雙方簽字蓋章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視為低于成本價進行施工分包。
(一)以低于本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工程量清單總價及主要工程量清單單價80%及以下進行分包的;
(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費明顯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潤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價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審查同意,由監理人和發包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進度、資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為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材料設備、施工條件等必要保障。承包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等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分包人應當自行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經承包人審查同意后報監理人書面同意。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合作企業,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將其承擔的勞務再行轉讓。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把關勞務合作企業準入條件,擇優選取履約能力強、信譽好、施工水平高的勞務合作企業。
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可參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4)依法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每月向監理人和發包人備案勞務合作合同管理臺賬。
第二十五條 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設立現場駐地勞務管理機構,配備相關管理人員,履行施工作業組織、技術配合、安全生產管理、后勤保障等義務。
第二十六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企業的檢查、考核和管理,組織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勞務作業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分包人及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工程款、勞務合作款需通過專用賬戶進行支付,承包人對其資金使用情況負有監管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建設單位的有關要求,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保障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按月足額將人工費用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的檢查。
承包人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有關要求,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落實農民工實名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等制度,對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勞務用工管理實施監督管理。承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標準班組規范化管理制度、用工實名制度、農民工進退場登記考勤制度、農民工維權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動態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
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發包人應當會同承包人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先行清償,并可以從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勞務合作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包人應當先行清償,并可以從分包人或勞務合作企業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無力清償的,由發包人負責代付,并可以從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先行清償或代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或分包人將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再分包或以勞務合作名義分包給他人的;
(三)合同明確約定由承包人自主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全部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承包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合作企業承包的范圍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合作企業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人(分包人)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屬于違法分包的;
(八)發包人與承包人、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分包人)收到款項扣除“管理費”后又將剩余全部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九)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人,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違法分包行為:
(一)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企業的;
(二)承包人將省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報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進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六)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的違法施工分包:
(一)承包人(分包人)未對其發包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培訓和有效管理,由勞務合作企業自行負責施工方案編制以及相關試驗檢測、工程控制測量、工程檔案資料編制、質量安全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的;
(二)勞務合作企業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鋼材、水泥、瀝青、橡膠支座、添加劑、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合料、鋼構件等主要建筑材料或成品構配件款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施工分包違法,發現施工分包違法行為時,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予以整改,并依據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
(一)分包合同內容未經監理人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四)承包人低于成本價進行施工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違規勞務合作,發現違規勞務合作行為時,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存在違規勞務合作的主體予以清退,并依據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
(一)承包人(分包人)將勞務發包給個人或不具備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的;
(二)勞務合作企業將其承包的勞務再行轉讓或肢解后轉讓;
(三)承包人(分包人)與勞務合作企業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勞務合作企業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規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應當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臺賬,按照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對承包人和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信用評價結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鼓勵承包人建立勞務合作單位信用管理臺賬,對勞務合作單位進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鋼材、水泥、瀝青、橡膠支座、添加劑、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合料、鋼構件等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采購主體及方式。
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若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條 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三十八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承包人與發包人存在關聯關系的,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發包人及監理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施工分包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監督檢查,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及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檢查人員正常的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工地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構成違法的,移送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實名投訴和舉報。投訴舉報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可向發包人首先提出;投訴舉報發包人的,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提出。
投訴舉報受理單位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發現有本細則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細則有關條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本單位與其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劃分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四十三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有關分包的條款應符合本細則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川交規〔2022〕5號)同步廢止。
附件:
來源: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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