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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服務行為,推動招標代理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招標投標工作實際,制定了《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招標代理機構作為受招標人委托提供代理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在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17年以來,國家相關部委相繼發布公告和通知,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并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由于取消資質認定后,大量能力水平良莠不齊的代理機構涌入市場,在代理活動中代理機構招標公告公示信息填寫錯漏、異議處置不規范等現象易發多發。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服務行為,推動招標代理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聯合制定了《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名錄信息管理、從業規范、代理服務行為記錄、行為記錄結果運用和附則。
(一)適用范圍。《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進入我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代理業務及相關服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名錄登記、行為記錄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同時,《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所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未納入《貴州省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項目目錄》,且未進入交易場所交易的,行政監督部門在實施代理機構監管時可參照本辦法”。
(二)職責分工。《管理辦法》明確,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工程建設領域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行為記錄情形進行動態調整;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協同推進本行政區域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代理服務行為管理工作;各級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代理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行政監督部門在對所監管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專項檢查、抽查、督導等日常監管時,應當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行為同步進行監督檢查。
(三)記錄方式和主體。《管理辦法》明確,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代理服務行為實行“一代理一記錄”。即:代理機構每代理一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場所現場見證人員等記錄主體均要結合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廉潔自律、業務水平、職業規范等情況,通過記錄平臺對代理服務行為進行記錄。
(四)行為記錄分類。《管理辦法》對代理機構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的信息登記、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編制、開標、投標、評標、公告公示發布、合同訂立等重點環節進行梳理分類,形成《貴州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記錄情形(2023年版)》,共有103種,其中:一般不良行為33種,主要為未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嚴重不良行為66種,主要為已達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標準的行為;良好行為4種。同時,為持續加強代理機構監管,將結合監管工作需要適時對行為記錄情形進行修訂完善,滿足常態化監管需求。
(五)記錄結果運用。《管理辦法》提出,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和行業組織可以參考運用記錄結果。如,《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可將行為記錄結果作為加強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檢查和信用管理的重要參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實施聯合懲戒。招標人可參考本辦法行為記錄結果依法自行選擇代理機構”。又如,《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鼓勵行業組織將本辦法行為記錄結果作為加強行業自律的重要參考,加強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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