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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廣大業主: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交存工作,確保維修資金足額交存,充分保障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正常使用,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交存維修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存主體及范圍
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維修資金(也就是說業主在收房領鑰匙時要交存維修資金)。
業主需要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到中行、建行、交行、工行、農行、郵儲銀行6家銀行中任意一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或者關注“包頭市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微信公眾號,點擊“在線辦理”線上交存維修資金。
二、交存標準
在2012年11月6日之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配備電梯房屋按照120元/㎡交存,未配備電梯房屋按照50元/㎡交存。在2012年11月6日之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商品房售房款交存維修資金:配備電梯房屋按照商品房售房款的3%交存,未配備電梯房屋按照商品房售房款的2%交存。拆遷安置房維修資金的交存比照同類商品房市場售價的2%(3%)交存。
三、交存情況查詢
方法一:關注“包頭市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微信公眾號,點擊“在線辦理”線上查詢維修資金交存情況。
方法二:攜帶不動產權證書、身份證到友誼大街87號住房保障綜合服務大廳(原產權交易大廳)二樓西廳,維修資金窗口查詢。
四、具體交存要求
1.維修資金由業主自行交存,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一律不得代收維修資金。
2.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項目,開發企業必須憑購房者提供的《包頭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收據》為業主提供交付手續。開發企業若將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房屋交付業主,將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3.已經辦理房屋入住手續但購房者未交存維修資金,現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項目,經當地政府同意,購房人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有關部門可不予發放登記證書。
4.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時,對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進行告知,并督促業主履行維修資金交存義務,確保維修資金公平合理的正常使用。
對于業主拒絕交納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包頭市物業服務指導中心
2024年3月20日
作者:包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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