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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建規〔2023〕2號
各縣(區)住建局、開發區(投資區)建設局:
現將《漳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4月28日
漳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辦法
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管控,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JB/T11699-2013)《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標準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從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從事吊籃作業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高處作業吊籃操作工)。
第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對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查吊籃的產品合格證、產品檢測報告和每臺吊籃的管理記錄檔案。
(二)審查安裝、拆卸(包括再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
(三)審查安裝、拆卸單位人員的資格證書,審查吊籃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吊籃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記錄。
(四)審查吊籃安裝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組織安裝、拆卸(包括再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交底。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組織作業人員參加吊籃安全操作規范培訓,培訓應有記錄并經被培訓人員簽字確認。
(六)組織租賃(安拆)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聯合驗收(包含再次移位)。
(七)督促租賃(安拆)單位、使用單位做好吊籃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督促租賃(安拆)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對檢查維護保養進行審查確認。
(八)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高處作業吊籃相關單位進行過程協調和管理,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九)應配置可使用的施工升降機或室內電梯,確保正常開展吊籃的安拆、維保、檢查工作。
(十)吊籃安裝前,在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及時進行危險源登記,填報相關信息。
第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與租賃(安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每月保養的具體時間。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天氣的變化,對吊籃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審查吊籃的產品合格證、產品檢測報告和每臺吊籃的管理記錄檔案。
(三)審查安裝、拆卸(包括再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
(四)審查租賃(安拆)單位安拆工的資格證書。審查吊籃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吊籃安裝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對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有效性負責,作業人員應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六)參加吊籃安裝完成后的聯合驗收工作(包括再次移位),督促租賃(安拆)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七)租賃(安拆)單位自檢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及時向檢測單位申請檢測,經檢測和聯合驗收合格后的高處作業吊籃方能投入使用。
(八)協助施工總承包單位對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以及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
(九)負責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
第七條 吊籃租賃(安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提供技術性能良好、質量穩定、安全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的高處作業吊籃。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鎖、上行程限位、急停開關、手制動釋放裝置等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二)負責對吊籃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吊籃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使用吊籃的每個施工現場,租賃(安拆)單位均應派駐專業人員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對所提供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
(四)協助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對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以及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
(五)編制安裝、拆卸(包括再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繪制機位平面布置圖,用于指導具體的安裝、拆卸和維保工作。存在以下情形,應組織專家論證:因建筑結構形狀或尺寸特殊,而無法架設標配吊籃的;在標配吊籃上附加其他結構、裝置而特別定制的吊籃;安裝、使用方案不符合產品說明書及其他需要論證情形的。專項施工方案中應設計計算書、相關施工圖紙及節點詳圖,吊籃安裝位置平面布置圖等。安拆方案經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
(六)安裝、拆卸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并在有效期內。
(七)按專項方案及操作規程組織施工、驗收,加強過程管理,接受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的管理和協調。
(八)對安裝完成后的高處作業吊籃依據相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自檢,形成由技術負責人批準的自檢記錄,并及時申請工程總承包和監理單位進行安全技術檢查與驗收。
(九)吊籃租賃(安拆)單位應建立高處作業吊籃安全技術檔案,做到“一機一檔”,并保持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確保高處作業吊籃安全運行可追溯。
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出廠單位的制造許可資質證明、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型式檢測報告等原始資料,定期檢測報告、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自檢記錄等資料以及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監理職責:
(一)審查吊籃的產品合格證、產品檢測報告和每臺吊籃的管理記錄檔案,審查安裝、拆卸(包括再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審查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吊籃安裝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審查吊籃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記錄,監督檢查吊籃的安裝、拆卸及使用情況。
(二)按規定編制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監理細則,旁站、巡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對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暫停使用,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吊籃安裝完成后的聯合驗收工作,監督吊籃安裝完成后的檢測工作,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吊籃嚴禁投入使用。
第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應具有CMA 認證資質,具有CMA 認證監管部門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具有行業檢測標準認可的吊籃全部檢測項目,具有行業檢測標準認可的防墜落裝置的檢測項目(至少包括沖擊力、鎖繩角度、鎖繩距離等內容)。
(二)應當委派兩名(含兩名)以上持證人員從事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在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
(三)檢測中,發現影響使用安全的重大隱患,應當出具檢測意見通知書并限期整改,租賃(安裝)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則檢測單位出具不合格檢測報告并告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四)檢測報告中需明確所檢吊籃具體使用部位(附機位平面布置圖,標出明確的棟號、軸線號)。
(五)對安全鎖的檢測方式應為實驗室檢測,安全鎖的有效標定期限為12個月。
(六)檢測單位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測數據、結果,對高處作業吊籃檢測報告、安全鎖標定及檢測結果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出具不實檢測報告、虛假檢測報告。
(七)檢測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使用單位、租賃(安拆)單位聯合見證下開展檢測作業。
第十條 關鍵崗位人員應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經理應有效落實現場吊籃管理的崗位職責。
(二)專職安全員主要負責現場安裝、拆卸、移位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安全管理。
(三)機械安全員應當全程參與現場吊籃安裝、拆卸、移位、檢測、維護、保養等作業的管理。
(四)吊籃作業人員作業前應進行試運行,并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原則上予以報廢:
(一)重要結構件橫截面出現裂紋應予以報廢。重要結構件不含涂鍍層的壁厚達到以下程度的之一的,應予以報廢。1.懸掛裝置橫梁和前后支架壁厚尺寸小于36 mm;2.安裝架主框架壁厚尺寸小于2.5 mm;3.懸吊平臺底板和護欄主框架壁厚尺寸小于1.8 mm。
(二)對出廠年限超過6年的提升機,每年應進行一次安全評估。評估合格的,可繼續使用;評估不合格的,應予以報廢;
(三)厚度符合標準規定的結構件,其銹蝕或磨損超過原構件厚度10%的;
(四)技術性能達不到有關規定的主要配件,應予以報廢。
第十二條 吊籃的安裝、拆卸、使用應符合《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高處作業吊籃》《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吊籃應具有政府或產品歸口行業協會頒發的產品生產資質證書以及產品鑒定證書、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產品檢測報告。高處作業吊籃用的提升機、安全鎖應有獨立銘牌,并應標明產品型號、技術參數、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標定期、制造單位。
(二)特殊懸掛支架安裝作業前,應對基礎支撐結構進行承載驗算。租賃(安拆)單位應根據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的吊籃基礎驗收表、隱蔽工程驗收單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基礎資料,確認所安裝的吊籃特殊懸掛支架的基礎、屋面結構承載能力、預埋件、錨固件等符合吊籃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和租賃(安拆)單位應在吊籃安裝前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安裝。
(三)懸掛機構前支架嚴禁支撐在女兒墻上、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配重件應穩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應有防止隨意移動的措施。嚴禁使用破損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應符合設計規定。
(四)在吊籃內進行電焊作業時,應對吊籃設備、鋼絲繩、電纜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將電焊機放置在吊籃內;電焊纜線不得與吊籃任何部位接觸;電焊鉗不得搭掛在吊籃上;嚴禁用吊籃作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在吊籃內進行動火作業應經動火作業審批合格后方可作業。
(五)當遇到雨天、雪天、霧天或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安拆及使用作業。夜間應停止作業。吊籃停止使用時,平臺需停放至地面,并對鋼絲繩、電纜進行綁扎固定。
(六)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有關規定,且不小于10m。
(七)吊籃下方可能造成墜物傷害的范圍,應設置安全隔離區或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派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不得在吊籃垂直運行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嚴禁作業時吊籃下方站人。
(八)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施工,嚴禁違章操作,不得在空中攀緣窗口出入,嚴禁作業人員從一懸吊平臺跨入另一懸吊平臺。吊籃內的作業人員不應超過2 個。
(九)在吊籃內的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并應將安全鎖扣正確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安全繩上。安全繩應符合《墜落防護安全繩》(GB24543-2009)要求,且應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直接固定在吊籃支架上。
第十三條 吊籃安裝(包括再次移位)檢測合格后,各方責任單位應落實現場舉牌驗收制度。驗收成員由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在顯著位置設置檢測驗收合格標牌,標牌上應標明檢測單位、驗收單位和專業維修人員的聯系電話等信息,并明確標注吊籃限載重量和人數。凡未經安裝檢測驗收或檢測驗收不合格的吊籃,不得投入使用。
在每班作業前,總承包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組織操作人員對各自使用的吊籃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配重、重錘、懸掛裝置、制動器、安全鎖、限位和手動滑降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核查;進行空載運行試驗;做好檢查記錄,確保吊籃處于安全狀態。
臺風等極端天氣過后,吊籃再次使用前應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處作業吊籃管控,依法對總承包單位、使用、租賃(安拆)單位及監理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違反《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條款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記分。
總承包單位、使用、租賃(安拆)單位及監理單位違反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由項目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立案查處。
檢測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相關文件:一文解讀《漳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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