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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建市管〔2024〕215號
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中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訪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市(口岸)分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區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升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市)若在具體執行當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0891-6819039)。
本辦法正式實施后,賦予所有建筑市場主體信用基礎分80分,自2025年2月1日凌晨起,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將對所有市場主體信用加分全部清零,除已經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外,所有信用扣分自動恢復。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區信訪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藏自治區分行
2024年12月20日
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我區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升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營造公平有序、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歸集、公開、共享、應用以及評價、修復和監督管理。
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和取得執業資格的相關從業人員。
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場主體基本狀況和市場行為表現的信用記錄和與之有關的數據資料。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人員身份證號碼是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的唯一標識。
第三條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相關配套制度,負責建立全區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歸集和發布全區建筑市場信用信息。
各市(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評價、公開、使用、修復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條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應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要求,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審慎的原則,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各級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自然資源、人民法院、社會工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與所在地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聯系,推動建筑市場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及采集
第五條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條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
1.企業注冊登記信息;
2.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信息;
3.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主要執業人員狀況信息;
4.工程業績信息;
5.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信息。
(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1.身份證明及履歷;
2.執業注冊等信息;
3.工作業績信息;
4.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信息。
第七條良好行為信息包括:
(一)社會責任信息
1.企業吸納就業貢獻信息;
2.建筑市場主體參加各類社會公益活動信息;
3.企業使用綠色建材信息,推廣、運用綠色建筑技術、智能建造以及推廣科技成果等信息;
4.其他應當予以認可的社會貢獻信息。
(二)榮譽表彰信息
1.建筑市場主體受到縣級及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表彰信息;
2.參建工程獲得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依法設立的獎項信息;
3.工程項目評選為地級以上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質量安全節能及樣板示范工程信息;
4.其他應當予以認可榮譽表彰。
第八條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主要包括: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受到縣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信息;
(二)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出借資質和圍標串標、惡意低價競標、虛假招標、規避招標、騙取中標或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訂立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市場秩序造成影響的信息;
(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管理,拖欠工程款或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款,以及建設資金來源未落實讓施工企業墊資建設的行為信息;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規定,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不按時足額支付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等信息;
(五)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被認定為責任單位、責任人的信息,以及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等信息;
(六)企業未依法繳納稅收被行政處罰或處理的信息;
(七)在建筑市場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假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行為信息;
(八)行賄、受賄、瀆職等違法信息;
(九)司法、紀檢監察機關或相關部門,依法依紀依規作出的需要對企業進行信用聯合懲戒的失信行為信息;
(十)拒絕、阻撓主管部門執法檢查,或者拒不配合調查處理的行為信息;
(十一)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它失信行為信息。
第九條其他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資質資格審查、信訪處理、執法檢查或工程質量巡查時記錄的不予公開的市場、質量、信訪等方面的行為信息。
第十條基本信息通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關聯歸集。
區內建筑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由自治區、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市場主體市場準入時申報的數據記錄。
區外建筑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在建筑企業進藏報送基本信息時,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部“四庫一平臺”共享數據記錄。
第十一條建筑市場主體在區內形成的良好行為信息,由產生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應當自建筑市場主體填報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建筑市場主體在區外產生的良好行為信息,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部“四庫一平臺”數據共享獲取。
第十二條失信行為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失信行為信息,由產生地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記錄;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作出部門在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作出部門在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西藏自治區信用數據管理系統上傳信息共享,未實現共享的,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記錄;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外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等不良信用信息,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部“四庫一平臺”數據共享獲取;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由所在地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記錄;
(五)建筑市場主體被列入其他領域嚴重失信、一般失信,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或新增失信行為認定,被列為其他領域失信主體的,由發生地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記錄。
第十三條其他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市場監管、工程質量巡查、信訪案件辦理等行政日常監管工作時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建筑市場失信行為應當經過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或文件認定:
(一)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已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責令停工、停業整頓通知書、通報批評等文書;
(三)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通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良好行為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從業人員姓名、良好行為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記錄部門和發布期限及批準文號等。
失信行為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從業人員姓名、不良行為內容、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機關、行政處理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文號和內容、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時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文號和內容、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記錄部門和發布期限等。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公示期滿后不再向社會公開,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永久保存。
(一)建筑市場主體相關證照未注銷前,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良好行為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三年,自受到榮譽表彰或認定為良好行為之日起算;
(三)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一般為三個月至三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自確認不良行為信息之日起算;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三個月。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失信行為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均不得重復記錄。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失信行為信息,對建筑市場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動態計分和守信激勵制度。
良好行為信息作為市場選擇的參考依據向社會公布,不進行信用計分。失信行為信息按照具體失信行為進行實時扣分或直接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公示期滿后自動恢復分值。其他信用信息只在系統中記錄,不向社會公布,不進行信用計分,作為行政監管的參考依據。
建筑市場主體在一定時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因自身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根據建筑市場主體企業類型、市場承攬行為等給予守信激勵加分。
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激勵加分和失信扣分,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附件)執行,可以依據國家和自治區上位政策以及應用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條對建設單位失信行為應當及時記錄和公開,對社會輿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抄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由實時動態評價信用分值確定。信用等級劃分為A(優秀,包含A+、A-)、B(良好,包含B+、B、B-)、C(合格,包含C+、C-)、D(不合格)四個等級八個類別。
(一)A級(優秀):動態分值130(含)-150(含)為A+;動態分值120(含)-130分(不含)為A-;
(二)B級(良好):動態分值110分(含)-120分(不含)為B+;100(含)-110分(不含)為B;90(含)-100分(不含)為B-;
(三)C級(合格):動態分值80(含)-90分(不含)為C+;70(含)-80分(不含)為C-;
(四)D級(不合格):70分(不含)以下或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賦分實行合格制,新成立或首次進藏建筑市場主體賦予基礎分80分,評定等級C+。
第二十二條建筑市場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其它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1起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吊銷資質、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90日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因在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等原因,收到吊銷職業資格、責令停止執業1年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質、從業資質格后被依法撤銷資質、從業資格的;
(四)企業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受到取消1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行政處罰的;
(五)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存在以行賄騙取中標、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等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或者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發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和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不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危險性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拒不執行整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企業工程款或從業人員、建筑工人工資,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九)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有關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十)其他應當依法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符合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認定行為的,應當向建筑市場主體送達《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附件1),告知書載明認定的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建筑市場主體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二)建筑市場主體在收到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陳述、申辯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三)建筑市場主體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述、申辯材料的或者陳述、申辯不成立的,認定部門經過法制審核等程序,依法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
(四)認定部門應當在決定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送達《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附件2)。
第二十四條建筑市場主體動態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實時公開,并按照規定推送相關網站。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監督檢查、政策扶持、創優評先、表彰獎勵、融資擔保、工程擔保等的依據,實行差別化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第三方服務機構積極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對信用評價等級連續保持A級一年以上的建筑市場主體實行激勵機制,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實施簡化監督。
(一)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時,按照規定依法享受優惠政策;
(二)免于資質資格動態核查;近三年動態評價一直保持A級的,資質延續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在同等條件下,鼓勵金融機構在市場化,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給予更多的信貸支持;
(四)優先推薦申報創優工程項目和國家部委、自治區、地(市)級的先進企業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建筑市場主體實行正常監管。
第二十八條對信用評價等級C的建筑市場主體,作為合格市場主體,強化監督檢查。對進入C-等級的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并按以下方式監管:
(一)作為“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在項目建設中,建設單位選用C-級市場主體參與工程建設活動時,應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款支付和從業人員、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等做出承諾;
(三)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以最高額度繳納;
(四)建議金融機構不增加信貸額度;
(五)不推薦申報省級及以上創優工程項目和部、省級先進企業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對信用評價等級進入D級的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和重點監管對象,以重點防范為主,依法依規限制市場行為。
(一)公示期內不受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和基本信息報送以及分立、合并、改制申請;禁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許可中適用告知承諾方式;從業人員公示期內不得開展工程領域執業資格注冊,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
(二)已承攬工程的,作為“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取消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活動資格。
(四)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兩年內兩次及以上被列為D級的建筑市場主體,建議原發證機關依法撤回或吊銷其資質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中占一定比例。
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對成員中均無公示期內失信行為的應按照聯合體中信用分值最高的認定,若有成員中任意一方存在公示期失信行為的,應按聯合體中信用分值最低的認定。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一條鼓勵建筑市場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條件的建筑市場主體可申請開展信用修復,縮短或提前終止公示期限并解除信用懲戒管理措施。
建筑市場主體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在公示期滿一年后,一般失信主體公示期滿三個月后,方可申請開展信用修復。
第三十二條除有明確規定外,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建筑市場主體應向認定失信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信用修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
(二)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在管理期限內不予修復:
(一)因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被處以責令停業整頓或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個人被處以停止執業、吊銷資格證書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以及施工許可、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事項,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信用修復完成后,建筑市場失信主體在6個月內再次發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為的;
(四)違反實名制管理制度、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和關鍵崗位人員到崗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認定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筑市場主體進行補正。認定部門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修復,對同意修復的,應當縮短或終止公示其失信信息,解除信用懲戒管理措施;對不予修復的,應當向建筑市場主體說明理由。信用修復結果同步推送至全區信用數據管理系統。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市場主體填報的良好行為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及時核實和錄入,確保信用信息的時效性。
第三十七條建筑市場主體對記錄的信用信息、動態分值和等級有異議的,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認定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對處理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提出異議的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等。
原信用信息審核部門或者上一級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依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核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異議處理期間,不停止信用信息記錄應用。經核查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的,原信用信息登記部門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接受社會監督,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或其他部門,舉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對于違規認定、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違規撤銷或篡改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各地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各地的評價質量予以定期通報,對建立信用檔案工作開展不力或存在嚴重瞞報、漏報、遲報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藏建市管〔2022〕155號)同時廢止。
附件1
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
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
當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
經查,你(單位)(事由、生效法律文書及文號)。依據(法律、法規條文)之規定,現擬對你(單位)做出認定為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決定,通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并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第條之規定實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年(1年及以上)。
依據《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第條之規定,如你(單位)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于本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單位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我單位將收到申辯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預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附件2
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
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
當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
經查,你(單位)(事由、生效法律文書及文號)。我單位于年月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視為放棄以上權利/提交的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我單位認為不成立,并于 年 月 日給以答復。依據(法律、法規條文)之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做出認定為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決定,通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第條之規定實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你(單位)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后,可依據《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
如對上述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附件3:
信用修復承諾書
:
我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于年月日,被(失信行為信用信息記錄機關)記錄失信行為信用信息,失信行為信用信息相關文號:,現申請對該條失信行為信用信息進行信用修復并鄭重承諾:
一、已按照失信行為信用信息登記機關規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及時修正違法行為,履行處罰相關義務;
二、所提供資料均合法、真實、準確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復完成后,繼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法守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四、若違背上述承諾內容,自愿接受相關信用記錄恢復向社會公示,并按最長公示期予以公示。
五、同意信用修復情況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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