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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管理體系,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記錄、評價和應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記的或在本市有物業經營活動的,經營范圍包括物業管理,實施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于評價其信用情況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采集、記錄、共享、公開、使用、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對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活動。
第三條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物業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制定本市物業服務企業評分評級標準,評定、發布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信用評分情況。
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物業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分和報送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能職責范圍內配合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分和報送等工作。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強制標準,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接受政府和社會組織、公眾的監督,依法承擔物業管理活動產生的責任。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和應用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有效。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公民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采集或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是指非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在開展業務或提供社會服務時產生、采集或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應按照合法、客觀、必要、自愿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認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分,原則上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物業經營活動的,其產生的信用信息由信息產生地的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采集企業信用信息,對信息進行認定和評分,對認定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能職責范圍內配合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現認定信息有誤的,可以告知認定信息的部門予以糾正,也可直接予以糾正。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登記注冊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性質、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有關信息)、物業服務業企業在行政備案中所產生的有關信息。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物業服務企業獲得各級黨政機關書面通報表彰、表揚、獎勵的信息;
(二)企業積極開展黨建工作,在黨建引領物業服務示范突出,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認定后記錄的信息;
(三)被省、市級官方媒體作為誠實守信、業績突出的正面典型進行宣傳報道的信息;
(四)知識產權機構認定后的知識產權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行政處罰的相關行政管理信息;
(二)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行政監督檢查中下達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的信息;
(三)在安全生產事故中作為事故責任人的相關信息;
(四)騙取、挪用或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小區公共收益的;
(五)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行為的、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的、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行為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合法、客觀、必要、自愿原則由物業服務企業主動申報,申報主體對所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企業自主申報的信息后,于15日內進行認定,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公開時間:
基本信用信息:在物業服務企業存續期間內長期公開;
良好信用信息:一般為3年,公開期限結束后如良好信用信息繼續有效的,物業服務企業可申請繼續公開;
不良信用信息:一般為6個月至3年,且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三條 不良信用信息的異議程序:
物業服務企業在信息公開期間,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有權向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隨附相關佐證材料。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立即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異議標記: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日內,對該信用信息作出異議標記,暫停該信息的對外公示及作為評價依據,以確保異議處理期間的公正性。
核查與反饋:自異議標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該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核查結果應當及時、準確地反饋給異議提出者,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信息調整:經核查確認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不當的,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立即予以更正。如信用信息無誤,則維持原記錄,并告知異議提出者核查結果和理由。
記錄保存:對于異議處理的全過程,包括異議申請、核查記錄、反饋結果等,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將通過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及公眾號公布。
第三章信用信息評定和應用
第十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評分評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本辦法對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分類制定評分評級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評分評級標準的具體內容。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可以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施分類監管、物業管理評優評先、行政管理、政府采購等活動的重要依據,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七條 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行為的檢查,并依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八條 對于信用等級良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優化檢查頻次;
(二)組織實施表彰獎勵、物業服務項目創優、媒體推介等活動時優先考慮或推薦;
(三)鼓勵建設單位進行前期物業招標時,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用信用信息評價結果;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信用等級不良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納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重點監管范圍,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信用信息;
(四)在物業行業評優評先中參考信用信息;
(五)加強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方面的應用;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貴安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 日起實施,試行期三年 ,由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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