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關于發布宣城市2024年城鎮燃氣領域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為持續深入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效落實,強化監管執法,進一步提升燃氣安全管理水平,現將宣城市2024年城鎮燃氣領域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宣城市北門液化氣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案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宣城市宣州區消防救援大隊
行政相對人:宣城市北門液化氣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4月25日,宣州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檢查員在對宣城市北門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泵房內4號泵無法手動啟動。經調查,以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文件內容,判定為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處理結果】
宣城市宣州區消防救援大隊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責令單位及時整改;
2.罰款5300元。
案例二:郎溪縣新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違法充裝案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相對人:郎溪縣新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案由:2024年4月11日,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日常檢查,在檢查時發現郎溪縣新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的液化氣配送門點內(郎溪縣梅渚鎮鎮心西路)1支已充裝待出庫氣瓶,瓶身二維碼破損(無法溯源),二維碼上標準有“高淳”字樣,吊牌編號:149894,瓶身編號:0030372,該支氣瓶非當事人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支氣瓶充裝前后記錄。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未開展充裝前后檢查、記錄的違法行為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處理結果】
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罰款5000元。
案例三:涇縣安鴻燃氣廠安全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案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相對人:涇縣安鴻燃氣廠
案由:2023年11月22日,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在對涇縣安鴻燃氣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該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缺少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和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經調查,以上行為根據《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文件內容,判定為重大隱患。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處理結果】
2024年3月8日,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責令單位及時整改;
2.罰款2000元。
案例四:宣州區水陽液化氣站安全監測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案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相對人:宣州區水陽液化氣站
案由:2024年8月24日,國務院安委會綜合檢查組對宣州區水陽液化氣站安全生產工作開展了暗訪檢查,9月21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于請認真做好問題隱患隱患整改工作的函》(安委辦函[2024]130號),其中涉及重大事故隱患問題一項:站內儲罐液位、溫度、壓力監測報警控制器,兩套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遠程液壓切斷閥門控制系統等所有監測控制系統,全部處于斷電失效狀態,用戶管理系統無法登錄。宣州區住建局督促企業立即整改,并對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處理結果】
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對宣州區水陽液化氣站主要負責人作出貳萬元整行政處罰;
2.對宣州區水陽液化氣站作出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廣德縣胡曉麗餐具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相對人:廣德縣胡曉麗餐具經營部
案由:2024年10月15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德縣胡曉麗餐具經營部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發現其待銷售的2臺湘皖?燃具的燃氣灶,該燃氣灶上無廠名廠址,且未見熄火保護裝置。
經查,2023年12月廣德縣胡曉麗餐具經營部通過物流車送貨下貨的方式購進兩種不同規格的湘皖?燃具各5臺(共10臺),該燃具無廠名廠址,未見熄火保護裝置,且購進時未查驗供貨方的相關證明文件及產品情況,也未保留進貨票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兩種不同規格的湘皖?燃具購進價格分別為28元/臺、56元/臺,銷售價格分別為45元/臺、65元/臺。上述不同規格的湘皖?燃具因涉嫌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被本局扣押2臺,剩余8臺已全部銷售。經認定,該案貨值金額550元,違法所得104元。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處理結果】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沒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2臺湘皖?燃具;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4元;
3、罰款人民幣550元。
以上罰沒共計654元。
2024年12月12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平公資建2024504號】平頂山市示范區鳳鳴路(吉祥路-瑞光路)(瑞祥路-紫金山路)道路新建工程(二次)監理標段公開招標公告
下一篇:政策新聞 | 六安市住建局組織召開五里墩大橋拆除重建和安豐路橋項目建設座談會
推薦專題